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教职工学习网 > 政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来自:宣传教育处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7日 点击: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
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5〕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省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促进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战略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转型升级项目、创业创新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等,特别是新上项目,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参加)


  2.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扶持发展小微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发挥小微企业发展聚集优势,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参加)


  3.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上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各市可根据企业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参加)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4.加强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各地可认定一批众创空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地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学习推广海尔“人人创客”做法,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向新型创业平台转型,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调整完善创业示范平台奖补政策,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有条件的市对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可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调整支出方向,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参加)


  5.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发挥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参股创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设立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整合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制度,到2017年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不少于5亿元。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共担风险,共同发展。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依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参加)


  6.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由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由中央和省各承担0.5%,其中省级补助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从事网络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参加)


  7.加大降免费力度。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纳入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对不执行清单管理的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落实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参加)


  8.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参加)


  9.调动专业人员创业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积极性。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参加)


  10.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网上创业,推广“淘宝村”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整合创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高科园区、科技园区可拿出部分空闲的土地、楼宇、设施专门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提供平台,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范围。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地区探索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参加)


  11.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创建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省里每年在各市推荐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特色的优秀创业项目中,遴选不少于100个省级优秀项目。重点扶持100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同时向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给予重点推介。选树创业典型人物,对新选树的“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参加)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1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年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社区就业计划”,每年开发2000个岗位,用于吸纳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参加)


  13.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各市、县(市、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省级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财政困难县(市、区),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助标准为600元/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参加)


  14.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续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市、县(市、区)要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参加)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5.搭建资源整合的培训平台。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统筹编制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职业培训项目和资金,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防止低水平、重复培训。2016年,在全省先期实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疾人联合会参加)


  16.加强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逐步完善全额补贴机制,调动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性。做大做强“金蓝领”培训项目,强化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当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实施“创业齐鲁训练营”项目,每年选拔5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参加)


  17.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对企业与培训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展培训的,可先行拨付部分职业培训补贴。推行现代学徒制培训模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培训。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方便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互联网移动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推广创业大学培训模式,推动创业大学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创业培训机构等设立分校(创业学院)或教学点、教学站。到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建设20家左右省级示范创业大学。推广“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苗圃实践+跟踪扶持”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提高创业者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参加)


  五、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8.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创业服务功能,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的全过程、“一条龙”创业指导。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参加)

  19.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就业”工程,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省级集中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和企业用工岗位信息库,推动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的全程信息化。结合“互联网+”行动,开发就业创业服务微信平台、移动终端、电子地图等,开展个性化、订制化服务,实行精准服务。加强社区就业创业服务智能化建设,用2年时间实现全省社区就业创业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支持社会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进就业信息的共享开放。各级财政要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智慧就业”工程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参加)

  20.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建设,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社区、数字就业社区建设。在此基础上,整合资源,打造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省里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明确标准,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对系统中已有记录且保持有效的信息资料无需登记对象再提交,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搭建创业服务云平台,打造网上创业大集、众创空间、投融资中心、人才超市、创业社交等于一体的网络互动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一体化、个性化、智能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参加)

  21.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以常住地为登记点,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事实或就业要求、符合我省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2.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非农就业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开展“大数据”就业监测,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监测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监测信息化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参加)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研究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要注重舆论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工作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7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7日印发

编辑:张丽萍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山东技师学院  法律顾问单位: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微信ID:isdjsxy   邮编:250200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号  建设维护:宣传教育处  鲁ICP备05042411号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